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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郭德纲主持的脱口秀,爱奇艺为何侵权今日头条?

李星郡 财经E法 2022-04-10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今日头条享有脱口秀综艺节目《一郭汇》的著作权,爱奇艺未经许可提供了该节目的在线播放,侵害了今日头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文 | 李星郡  编辑 | 鲁伟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今日头条)与爱奇艺之间关于《一郭汇》涉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尘埃落定。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郭汇》侵权纠纷系列案的四份终审判决,认定今日头条享有《一郭汇》的著作权,爱奇艺未经许可提供了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侵害了今日头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郭汇》是知名相声演员郭德纲主持的一档短视频脱口秀,该节目于2017年12月在今日头条、西瓜视频上线。爱奇艺被指“盗播”,其平台有多个播放《一郭汇》内容的视频。

今日头条法务相关负责人向《财经》E法表示,公司方面不会针对特定平台,希望能和同行一起保护知识产权。“目前没有收到爱奇艺申诉的通知,爱奇艺已经履行了涉案赔偿款支付义务。”

截至发稿,爱奇艺方面未就上述终审判决事宜回复《财经》E法的问询。


终审判决:认定爱奇艺侵权


今日头条方面与爱奇艺关于《一郭汇》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案总共有七个,系列案分成了两次诉讼,分别在2019年11月终审三起、2020年3月终审四起。

前三起案件爱奇艺被判赔偿今日头条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7500元;后四起案件爱奇艺被判赔偿今日头条经济损失3.4万元及合理开支8000元,七起案件爱奇艺共计被判赔偿今日头条经济损失6.4万元及合理开支1.55万元。

《一郭汇》在今日头条、西瓜视频的开播日期为2017年12月29日,共17集,每集20分钟左右。由知名相声演员郭德纲担任主持人,与各位嘉宾一起围绕主题讲述、讨论与之相关的话题。

2018年1月,今日头条先向爱奇艺发出预警函就涉案节目主张权利,之后进一步起诉至法院,认为爱奇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侵害了今日头条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今日头条造成巨大的损失。涉案节目分别是《一郭汇》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五期、第七期以及爱奇艺同一上传者上传的不同作品、不同上传者上传的同一作品。这些案件均在终审中维持了原判,且结论一致。

爱奇艺辩称,侵权视频为用户上传,爱奇艺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无任何过错。但在庭审中,爱奇艺无法提供上传“用户”信息,因而法院认定爱奇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提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性质,从而认定其构成直接提供侵权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作品有解说字幕、画面插播、画外音、镜头切换、特效及特写,节目结尾处还有嘉宾向主持人提问及主持人回答,系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其连续的画面反映了制作者独特的视角和富有个性化的选择与判断,表达了与主题相关的思想内容,其独创性程度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要求。

法院认为,《一郭汇》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爱奇艺侵害了今日头条方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归属等成争议焦点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在互联网行业,涉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并不鲜见。

今日头条方面与爱奇艺针对《一郭汇》涉著作权侵权案的争议焦点包括涉案综艺节目视频的性质及其著作权归属、今日头条是否享有著作权、爱奇艺是否侵犯了今日头条对涉案综艺节目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应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确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针对爱奇艺主张的涉案节目应属口述作品,法院认定,涉案综艺节目视频表现为有声音有画面的视频形式,而非口头语言形式,并不属于口述作品。同时,涉案综艺节目视频为系列节目中的一期,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今日头条是否享有涉案综艺节目视频的著作权?《一郭汇》前三期片尾载明西瓜视频出品,自第四期开始才在片尾载明“版权归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今日头条方面提交了西瓜视频运营者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运城阳光)出具的《说明函》,明确载明之所以在片尾显示西瓜视频出品,是出于对西瓜视频产品宣传的考虑,运城阳光不享有著作权,该节目作品的著作权仍由今日头条独立享有。

法院认为,爱奇艺未经今日头条许可,在其经营的爱奇艺网中提供涉案综艺节目视频,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综艺节目视频,侵犯了今日头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对于爱奇艺辩称的被诉视频系网友上传,爱奇艺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加之主动删除被诉视频,已高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认定构成侵权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爱奇艺未提供上传者有关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上传时间、上传信息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提交的用户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及今日头条提交的经公证的涉案综艺节目视频播放截屏,不足以证明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亦不符合“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

在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上,爱奇艺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经济损失过高;而今日头条则在每个案件中提出赔偿经济损失4.7万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最终法院判决爱奇艺共计赔偿经济损失6.4万元及合理开支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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